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辖16号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98886532U。
法定代表人:和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755586627。
法定代表人:郝玉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别山路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311821。
法定代表人:黄乐金。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法庭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该院于2020年3月5日报请我院审理。
原告济南奥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冲压线自动化工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外同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与国际知名公司形成了竞争关系。
2014年开始,原告就汽车冲压线自动化工程线首板料清洗机这一非标设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名称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专利号ZL20142060××××.9、授权公告日2015年2月4日),此后该实用新型专利转化成为发明专利(发明名称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专利号ZL20141055××××.5、授权公告日2016年4月6日),以期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保持原告在同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
在原告得知第三人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新增设了一条冲压车间自动化生产系统后,经调查,初步确定该条自动化冲压生产线线首的分离式板料清洗机侵犯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原告对第三人的冲压车间自动化生产系统安装设计工作调查得知,该自动化生产线的设计、制造、安装工作由被告实施。
被告作为原告本地的商业竞争对手,为开拓板料清洗机市场,通过不正当手段招揽在原告公司从事板料清洗机设计、生产、安装方面的技术人员,为其设计、生产、安装板料清洗机提供技术和市场方面的支持。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于2018年7月,对被告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诉讼过程中,被告就涉案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被告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6月5日下发第40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确认原告的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
原告认为,其对涉案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原告方的技术人员,盗取原告的技术资料设计、生产、销售板料清洗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故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并就侵权行为在国内知名报刊上向原告道歉。
2、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济南昊中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发明专利“清洗机辊系分离系统”(专利号ZL20141055××××.5)专利技术较为复杂,可以由本院提级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贾晓云 审判员 潘少华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鲁艺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