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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吴水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执8951号
案件名称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吴水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吴水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89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施永晨。

被执行人吴水石,男,195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执行人吴水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水石赔偿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经济损失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水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吴水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水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水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04月01日,本案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水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水石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水石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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