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1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花,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美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