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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美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民初515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吴美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吴美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15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花,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美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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