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76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新区胡娟食品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火车北站北广场地下负一层新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YWUF41R。
经营者:胡娟,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钢梁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两江新区胡娟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