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月,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舞钢市雅晴互联网零售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尚店镇料庄二组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68HX93R。
经营者:李大亮,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华,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系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民委员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末末迪资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雅晴互联网零售网店(以下简称雅晴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收取27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