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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舞钢市雅晴互联网零售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舞钢市雅晴互联网零售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舞钢市雅晴互联网零售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9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月,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舞钢市雅晴互联网零售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尚店镇料庄二组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68HX93R。

经营者:李大亮,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华,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系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窑后村民委员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末末迪资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雅晴互联网零售网店(以下简称雅晴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收取27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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