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652号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六路交汇汇丰西城(解放路135号)7楼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TPB77W。
法定代表人:张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某,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肃宁县。
被告:深圳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京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