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583号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增设2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乐东路2号,2、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金鱼沥口街15号(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雷先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林,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吴老幺锁行,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华胜街B-4-16号。
经营者:吴亚兰。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吴老幺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金点原子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