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4099号 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碑亭路53号杭州九天网商服装大厦2-A307。
法定代表人:万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芭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西亭路35号滨河人家2#楼四楼C76(18)。
法定代表人:杨国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芭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大欧服装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