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763号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6号双山馨城6号楼2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成都欣悦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仁义村8组千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艳,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欣悦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