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1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中兴日化商店,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青年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22MA3JD7UG17。
经营者:庄乾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莒县中兴日化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