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45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照明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七里河南路华丰灯饰界五期B06号。
经营者:贾坡锋。
本院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照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