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196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双好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光泽县武林路137号一楼(现武林路225号)。
经营者:刘春生。
被告:义乌市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大道8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光泽县双好超市、义乌市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