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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光泽县双好超市、义乌市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196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光泽县双好超市、义乌市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光泽县双好超市;义乌市福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196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双好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光泽县武林路137号一楼(现武林路225号)。

经营者:刘春生。

被告:义乌市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大道877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光泽县双好超市、义乌市福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伟男 书记员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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