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冀06执48号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定州市鼎好商贸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定州市鼎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定州市鼎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0元,执行费255.5元。
申请执行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放弃申请执行剩余本息并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费255.5元已由被执行人定州市鼎好商贸有限公司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