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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313号
案件名称陈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忠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3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忠,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4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忠从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明通数码城郑伟海(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商标的手机、ipad电源适配器、数据线等,并在“函函小城”淘宝店铺上予以销售。

期间,被告人陈忠将“”电源适配器、数据线各5个以120元的价格销售给金某(浙江平阳籍人)。

2019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温州市龙湾区被告人陈忠家中将其查获,现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商标的电源适配器及数据线、“”商标贴纸等物品若干。

期间,被告人陈忠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21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另查明,“”商标的注册号为第6281379号,注册有效期限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苹果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含电适配器、电线、电缆等。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忠通过在线视频方式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退赃后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退出赃款20000元。

(要退还未交来)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证人金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忠的供述和辩解、人物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数据、认罪认罚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陈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陈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陈忠退出的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于平阳县公安局的假冒“”适配器及数据线、“”商标贴纸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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