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303行初110号 原告淄博环能海臣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E。
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129号新桥公司304室。
法定代表人高春霞,董事长。
被告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8号质量大厦7楼。
负责人王怀志,主任。
原告淄博环能海臣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兑付专利专项资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专利权利的确认,属于应由济南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案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