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4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栋,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朝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栋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老百姓耗材批发”销售假冒“EPSON”“Canon”品牌的墨盒、墨水。
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简朴村金园东二巷7号101房被告人李某栋家中抓获被告人李某栋,现场查获假冒“EPSON”品牌的墨盒1085个、墨水453瓶、“Canon”品牌的墨水32瓶(价值共人民币30,794元)、“EPSON”品牌的标识外包装盒560个等物品。
经查,被告人李某栋已销售假冒“EPSON”“Canon”品牌的墨盒、墨水共人民币133,382元。
2020年2月28日,在值班律师张灿虹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发案现场、涉案商品拍照,手机微信截图,成田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实材料,“EPSON”“Canon”商标注册证、广州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佳能(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未授权证明,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明细,购买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甘友良的证言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
鉴于被告人李某栋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