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87号起诉人:唐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2月21日,本院收到唐光华的起诉状,起诉人唐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闪旭电器商店(以下简称闪旭电器商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唐光华ZL**************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闪旭电器商店向唐光华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判令闪旭电器商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唐光华于2016年12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智能故事机(F1A)”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5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目前为有效专利。
唐光华取得前述专利权后将该专利转化为产品并投放市场销售,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后唐光华发现旭电器商店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产品,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为维护权益,唐光华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在旭电器商店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产品,并对购买及收货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唐光华认为,旭电器商店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填写的闪旭电器商店的经营者相关信息并未具体明确,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粤73民初587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起诉人须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闪旭电器商店的经营者郑少英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于2020年3月21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起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光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起诉人唐光华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