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484号原告:陈文婷,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少鹏,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池西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婷诉被告黄少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权纠纷,侵权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潮州市,故本案应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潮州市,处于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少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少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