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58号原告:广东云辉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志,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云辉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门把手(HC-3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6日立案。
原告于****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云辉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云辉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