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4民初495号原告:张海龙,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天使宝宝健**活馆,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自编75B。
经营者:李英杏,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23。
被告:南阳市南都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杨树沟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张海龙与被告江海区天使宝宝健**活馆、南阳市南都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龙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
原告张海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