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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龙与江海区天使宝宝健康生活馆、南阳市南都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4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张海龙与江海区天使宝宝健康生活馆、南阳市南都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龙;江海区天使宝宝健康生活馆;南阳市南都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4民初495号原告:张海龙,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公民身份号码:412************8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天使宝宝健**活馆,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自编75B。

经营者:李英杏,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23。

被告:南阳市南都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杨树沟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张海龙与被告江海区天使宝宝健**活馆、南阳市南都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龙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

原告张海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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