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57号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三讲路工业区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5507488M。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升豪,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吴满英,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升豪、吴满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2月25日,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