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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与ACCORSA(雅高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91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与ACCORSA(雅高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阿克萨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910号 原告: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宪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ACCORSA(雅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伊西勒布林诺92130亨利法曼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巴赞·塞巴斯蒂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霓,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弟新媒体公司)与被告ACCORSA(雅高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九弟新媒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原告拥有的域名novotel.top,novotel.vip,novotel.fun,novotel.store,novotel.work,novotel.link对被告不构成侵权。

后原告在本院询问时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确认原告novotel.top,novotel.vip,novotel.online三个域名不侵害被告novotel商标。

事实与理由:原告不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行政专家组的裁决(案件编号D2018-0297),原告享有novotel合法权利或利益,不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且被告曾向原告发送律师函,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novotel.top,novotel.vip,novotel.online三个域名不侵害被告novotel商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确认不侵权的诉讼。

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成立条件是,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此时,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曾书面催告被告行使诉权。

因此,原告不具备提起本案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宁波市镇海九弟新媒体设计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CCORSA(雅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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