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1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JIANGSUEDUCATIONGROUP(HK)LIMITED)03H15/FCARNIVALCOMMBLDG,18JAVARDNORTHPOINTHK)。
法定代表人:张飞,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姗姗,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华大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3255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3月19日两次进行了询问。
在第一次询问中,上诉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光到庭参加。
在第二次询问中,上诉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光,被上诉人清华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孙姗姗到庭参加。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清华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清华大学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清华大学起诉上诉人系主体错误,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为三门峡清华园学校,而非上诉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无论“清华园学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责任均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退一步说,涉案网站体现的“清华园学校”标识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清华”“清华园”对比鲜明,差别巨大,不易混淆,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商标的相同或近似。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一家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超出被上诉人一审诉请的范围,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审法院应予撤销。
四、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清华大学辩称:一、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自认了其是本案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网址的经营人,一审提交的公证书也可以证明。
二、涉案网站中的清华园标识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明显近似,二者已构成混淆。
三、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无不当。
四、一审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在网站上所上传的视频资料有一定规模,侵权获利巨大,而“清华”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上诉人作为教育机构应当进行合理的避让,但其仍然大规模使用,侵权恶意明显,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清华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停止在其官网、腾讯网和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中的侵权行为;
二、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显著位置持续刊登一个月声明,澄清事实,说明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及其经营的机构与清华大学无关联关系,消除不良影响;
三、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300万元(其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赔偿200万元、100万元);
四、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赔偿清华大学合理开支59290元。
事实与理由:清华大学享有第1225974号“清华”商标、第10608002号“清华园”商标(以下合称为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保护期内。
清华大学历史悠久,知名度高,“清华”为清华大学有一定影响的简称。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从事教育领域的经营活动,却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突出使用“清华”“清华园”标识,其旗下的学校名称亦带有上述字样,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行为侵害了清华大学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清华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对“清华”“清华园”标识的使用是相应学校的行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与这些学校是不同主体,故清华大学起诉主体有误。
二、“清华”“清华园”具有多重含义,系公共资源,清华大学主张“清华”“清华园”是清华大学简称缺乏证据。
三、以“清华园”为名的学校使用“清华园”的行为系规范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四、清华大学的知名度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不存在必然联系,该商标本身知名度不足以阻却其他含有“清华”名称的使用行为。
五、清华大学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第1225974号商标“清华”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清华大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等。
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自199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
第10608002号商标“清华园”系中文商标,注册人为清华大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
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对清华大学享有上述两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持异议。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清华大学提交了如下证据: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页打印件,显示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87件驰名商标名单中有“商标:清华大学(清华);
注册人/所有人:清华大学;
类别及使用商品/服务: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
2.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2006)商标异字第03097号《“清华智慧”商标异议裁定书》(以下简称异议裁定书)载明:“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异议人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的‘清华’(清华大学)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的‘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1481号民事判决)载明:“‘清华’已经普遍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清华’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对上述网页打印件、异议裁定书、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2018年1月16日,经清华大学申请,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对清华大学委托代理人搜索、浏览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官网以及在腾讯视频网站中搜索、播放视频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制作的(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28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84号公证书)记载:删除浏览器历史记录后,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搜索“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进入第二个链接“网站首页-江苏教育集团官网”,显示下述情形:1.网站首页左上角圆形标识内部有“清华园学校”五个字,页面中部用大号字体写有“想成为幸福的人首先来到清华园学校”的宣传语(“清华园”三字使用相对更大字体),该圆形标识及宣传语在涉案网站中其他页面数次出现。
2.网站首页的“集团介绍”栏目中载有“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是教育新形势下一群厚德基础教育疾苦,身怀基础教育情怀的企业家和教师,共同创立与打造的民办学校……清华园学校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等表述,并附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公司注册证明书。
3.网站首页“集团特色学校”栏目中有“三门峡清华园学校”“卢氏清华园学校”“方城清华园学校”等多所名称中包含“清华园”字样的学校(以下简称清华园学校)及简介。
4.网站首页“领导团队”栏目中载有“集团董事长陈修亮……三门峡清华园学校、登封清华园、新乡清华园学校、卢氏清华园学校、获嘉清华园学校董事长,万城清华园学校创始人”“集团董事刘少华……2012年创办内黄清华园学校2016年创办临清市清华园学校2017年创办枣庄清华园学校,现任枣庄清华园学校董事长”等。
5.网站首页“集团动态”栏目中发布多篇涉及各地清华园学校的文章,如:1)题为“集中优势资源创办特色名校——卢氏清华园学校暑假后正式投入使用”的文章,文中所附照片上展示的背景板上使用了前述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并载有“江苏教育集团卢氏清华园学校开工奠基仪式”,照片下方写有“卢氏县委书记王清华和江苏教育集团董事长陈修亮等共同为学校基石培土”;
2)题为“三门峡清华园学校举办首届‘清华园杯’小升初知识竞赛”的文章,文中所附照片中的条幅上写有“2017年三门峡清华园学校举行秋季小升初……”照片LED屏幕上显示“三门峡市清华园学校‘小升初’衔接报告会”等;
3)题为“苏教集团‘清华园学校’强势签约三门峡市陕州区!
”的文章,文中使用了上述圆形标识、“清华园学校”“走进清华园圆你名校梦”字样,载有“一流的学校创造一流的业绩(附部分学校联考成绩)”;
4)题为“卢氏清华园特长课程现已全面开设,正如火如荼进行中……”的文章;
上述报道中所附照片右下角均有“@...清华园学校”水印等。
6.点击查看“集团动态”栏目中发布于2018年1月15日的“江苏教育集团投资手册”一文,文中使用了前述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及“清华园学校”字样,“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等表述,文中附投资手册的网盘下载地址。
7.点击查看“集团动态”栏目中发布于2018年1月15日的“TV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中的视频播放截图,画面右下角显示“腾讯视频”。
清华大学据此主张,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涉案网站使用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在涉案网站页面的宣传语、新闻报道、照片水印、投资手册及宣传视频中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以及在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及学校简介、成绩宣传、招生简章、管理团队等介绍中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并在相关文字表述中使用“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的表述,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认可第284号公证书真实性,确认涉案网站为其经营,亦认可投资手册网盘下载地址由其设置,但不认可该公证书的证明目的。
第284号公证书另记载: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搜索“腾讯视频”并点击进入“腾讯视频-中国领先的在线视频媒体平台,海量高清视频在线…官网”,在搜索栏中输入并搜索“江苏教育集团”,搜索结果第一项为“江苏教育集团时间2017-09-21”,第二项结果为“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时间:2017-10-25上传者:深蓝影音简介: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
第三项结果为“江苏教育集团投资手册时间:昨天”。
点击播放第二项搜索结果,视频内容为宣传片,其中显示如下内容:1.前述圆形标识,部分标识下有“江苏教育集团”;
2.带有“清华园学校”字样的校园、会议、培训、门牌等照片,部分照片中同时带有“江苏教育集团”和“清华园学校”字样;
3.“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旗下共有132学校”“总资产160.3亿元”等介绍;
4.多个含有“清华园”字样的学校名称及学校照片;
5.“陈修亮江苏教育集团董事长”讲话画面,画面背景为“江苏教育集团”字样、前述圆形标识、“清华园学校”字样等。
点击播放第三项搜索结果,视频内容为投资手册,包括集团简介、投资优势、成功案例、投资计划、投资方式等,视频中载有前述圆形标识、“清华园学校”字样、“卢氏清华园学校”背景板、多个清华园学校名称及学校照片。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认可两个视频的内容与涉案网站中的《投资手册》以及《TV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内容一致。
对于两个视频的上传人身份,清华大学认可没有直接证据显示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上传,但认为根据两个视频与涉案网站中的投资手册、宣传视频名称和内容均一致的事实,可以合理推定腾讯视频网中的两个视频也是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上传的。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称根据腾讯网上两视频显示的上传人,其并非上传主体。
清华大学同时主张,清华大学的简称“清华”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截至庭审之日如下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1.涉案网站首页仍有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
2.涉案网站中集团动态、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及简介中仍在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双方确认清华大学提交的学校列表中的学校均在涉案网站中予以展示;
3.涉案网站中部分新闻报道标题及新闻内容仍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
4.涉案网站中新闻报道照片中仍带“清华园学校”字样水印;
5.涉案网站中投资手册及宣传视频仍存在;
6.腾讯视频中的两个视频仍然存在。
清华大学明确对已经停止的被诉侵权行为撤回停止侵权之诉讼请求。
三、关于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与涉案网站中清华园学校的关系清华大学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理由为:1.中国大陆地区不存在其他名为“江苏教育集团”的公司;
2.其曾到部分涉案清华园学校进行过实地考察,但就此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3.部分清华园学校的官网存在二者存在联系的证明。
庭审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就浏览登封清华园学校网站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打开网址为“dfqhy.30.edu.com.cn”的网站,网页中载有“登封清华园学校”字样及照片,并包括“网站首页”“网校图库”“校园新闻”“校园文化”“校务公开”“新生注册”等板块;页面尾端“友情链接”部分显示“江苏教育集团官方网”,点击该链接进入相应界面,跳转至“www.jiangsujiaoyu.cn”网页;
在“dfqhy.30.edu.com.cn”网页中点击“学校简介”一栏,进入相应界面,点击进入“登封清华园学校简介”页面,页面上载有“登封清华园学校是由江苏教育集团投资一亿元建立的一所‘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全封闭、全寄宿、准军事化管理’的现代化学校。
她是登封市2013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是登封市2013年度十大惠民项目之一……”双方对上述勘验内容均无异议。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认为,登封清华园学校成立时间早于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注册日(2016年5月4日),客观上不存在由其投资设立该学校的可能性。
清华大学则认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其注册成立之前亦可能以其名义进行相关宣传、运营活动。
四、关于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及举证情况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辩称其未侵害清华大学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第一,涉案网站中的相关信息不是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发布的。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与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涉案网站上的学校新闻等信息以及宣传视频均由学校自己上传。
经询,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称其无法提交由学校自行上传信息的相关证据,且在涉案网站上传内容不需要经其审核和批准。
其另称,涉案网站上的信息仅是其对各地清华园学校信息进行的整合和客观描述,从而形成整体宣传效应,但称无法解释在其与各地清华园学校不存在关系的情形下对这些学校进行介绍和宣传推广的原因。
第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称,带有“清华园学校”的圆形标识中的文字在两个圈中间,且同时使用了英文字母,并未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中的字样,与涉案商标亦不构成近似。
涉案网站中使用“清华”“清华园”字体、字形与涉案商标不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不会混淆。
第三,涉案商标中的“清华”“清华园”有多重含义,是公共资源,清华大学不能依据涉案商标阻止他人使用该词汇;
并为此提交了如下网页打印件:1.百度词条对“清华”的解释,载明“清华,指清高显贵的人;
景物清秀美丽。
”“引证解释……1.清丽华美……2.谓门第或职位清高显贵……3.指清高显贵的人……4.指景物清秀美丽……5.指清新之气……6.清秀美韶……”;
2.中国商标网中搜索“清华”的查询结果,显示除清华大学在第41、42类上注册的两个“清华园”商标外,另有“清华园浴池”“清华园太阳”“清华园宾馆”等商标及案外人注册的第6、29、42、16、36、37等类别上的“清华园”商标。
清华大学认可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认为在教育领域中“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已被公众接受,而商标局的查询结果恰好证明涉案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
五、关于清华大学的合理开支为证明本案合理开支,清华大学提交了如下证据:1.《清华大学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之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方(清华大学)委托乙方(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为其与新蔡县今是清华园学校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乙方收取固定律师费人民币伍万元……”2.《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载明“原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与新蔡县今是清华园学校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现变更为: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与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3.金额为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银行收款回单一张。
4.金额为929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认可上述合同和票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案无关,银行回单及发票无法与本案对应,且清华大学主张的合理开支数额过高。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清华大学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网页打印件、异议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清华大学拥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二、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其并未提交涉案网站中相关信息由用户自行上传的证据,因此其应当对涉案网站中发表之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在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未提交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的宣传信息由用户自行上传的相关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宣传内容系由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所上传发布。
在此基础上,结合如下事实:1.根据第284号公证书所记载的投资手册及其内容,江苏教育(香港)公司通过涉案网站进行与教育相关的招商宣传;
2.双方均未提供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合法开办设立之有效证明;
3.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否认其与各地清华园学校存在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对这些学校的宣传内容及照片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的行为,应系其自身行为,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关于“对‘清华’‘清华园’标识的使用是相应学校的行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与这些学校是不同主体,故清华大学起诉主体有误”的辩称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四、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以下类型,分别论述如下:????(一)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涉案网站中多处使用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以及“想成为幸福的人首先来到清华园学校”的宣传语一审法院认为,该圆形标志的文字部分及宣传语中“清华园学校”部分使用了“清华园”,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园”构成相同商标;
“学校”系通用名称,“清华园”才是其显著部分,故“清华园学校”中的“清华园”这一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园”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则构成近似商标。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使用该圆形标志及宣传语,带有标明教育服务之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落入清华大学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二)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集团特色学校”“集团介绍”“领导团队”“集团动态”等栏目对各地清华园学校进行宣传推广,包括学校简介、成绩宣传、招生简章、管理团队、新闻动态等内容,其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以及在各地清华园学校新闻报道照片中使用标有“清华园学校”字样的水印。
一审法院认为以上各行为整体形成对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所提供教育服务的完整宣传和推广,足以起到标明教育服务之来源的作用,亦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对于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涉案网站中所实施的上述两项被诉商标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其一,根据前述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所自认的其通过涉案网站为该网站中的各地清华园学校进行宣传、推广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江苏教育(香港)公司通过涉案网站提供的服务属推广教育服务,与清华大学所提供的服务均属教育领域,构成类似服务。
其二,如前所述,“清华园学校”中的“清华园”这一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园”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涉案商标中的“清华”则构成近似商标。
其三,对于涉案网站中使用“清华”“清华园”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即便相关公众可以区分涉案网站中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清华大学是不同的主体,但涉案网站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多处出现“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表述,二者相互结合,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清华大学与各地清华园学校之间存在经营、组织或法律上的关联,从而造成混淆。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称“清华”“清华园”还有其他含义,并不仅指清华大学。
但一审法院认为在教育相关领域,“清华”“清华园”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公众看到以上标志首先想到的是清华大学,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行为已经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上述(一)、(二)项被诉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三)在涉案网站中的“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及“江苏教育集团投资手册”中,亦存在上述圆形标志、“清华园学校”字样、多个清华园学校名称及学校照片。
同上述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宣传片及投资手册内容侵犯了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涉案网站中“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之表述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虽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之行为,但结合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涉案网站中的其他宣传行为,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中的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清华大学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之行为,违反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五)在腾讯视频网中上传投资手册、宣传视频的行为在清华大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腾讯视频网中该两段视频系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上传的情形下,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认可两段视频内容与涉案网站中的投资手册、宣传视频内容一致的情形下,结合上文关于两段视频侵害了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之论述,清华大学可另案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及上传视频者采取删除等措施以实现救济。
(六)在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中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的行为清华大学另提出要求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停止在各地清华园学校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行为之请求。
本案中,清华大学除提交涉案网站以及登封清华园学校网站中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之外,并未提交涉案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之间在设立、投资、股权、经营等方面存在关系的其他证据,故一审法院尚不能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二者存在上述之关系。
且因该项行为涉及案外民事主体,因此,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清华大学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清华大学可另案主张。
但如前所述,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涉案网站中对这些学校的宣传内容及照片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的行为,应系其自身行为,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上所述,清华大学请求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第一,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应立即停止在涉案网站上继续使用带有“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停止在涉案网站的宣传语、新闻报道、集团动态、学校简介、投资手册、宣传视频等以及各地清华园学校相关介绍中使用“清华”或“清华园”字样或“清华大学”的表述,应停止在网站照片上使用“清华园学校”字样的水印。
第二,关于消除影响之请求,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消除影响存在必要性,依法予以支持。
刊登声明的媒体及方式由一审法院根据被诉侵权行为情节及影响范围决定。
第三,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清华大学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以及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1.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2.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侵害清华大学对两个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且主观恶意明显;
3.涉案网站中大量、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侵权情节恶劣;
4.被诉侵权行为直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时仍未停止,侵权情节严重。
据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18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为80万元。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应一并赔偿清华大学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5929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一家有影响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为清华大学消除影响,并在其官网(网址为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为清华大学消除影响(以上声明内容均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一审法院将依清华大学的申请选取报纸、网站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江苏教育(香港)公司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260万元及合理开支59290元;
四、驳回清华大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另查明一,涉案网站“www.jiangsujiaoyu.cn”首页的“集团介绍”栏目中,除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宣传介绍之外,另附有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注册证明书,具体内容包括该公司为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法团,创办人及首任董事、首任公司秘书均为陈修亮。
网站的“领导团队”等栏目中介绍有陈修亮的基本情况,“集团介绍”栏目中记载“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董事长陈修亮的带领下,立足中原地区,面向全国打造……”。
“联系我们”栏目中显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参与经营的学校位于河南、内蒙古等多个地区。
清华大学在一审中提交的第284号公证书亦记载了对涉案网站上述栏目的公证情况。
另查明二,结合二审中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提交的商业登记变更材料,2019年5月4日,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变更商业登记信息,其董事由陈修亮变更为张飞,股东新增张飞,原股东陈修亮与新股东张飞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8.75%及1.25%。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清华大学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包括:一、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是否为本案一审的适格主体;
二、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涉案行为对清华大学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关于一审确定的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是否适当;
四、关于一审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是否为本案一审的适格主体根据一审谈话笔录及开庭笔录的记载,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一审过程中多次表示其为涉案网站“www.jiangsujiaoyu.cn”的经营者或该网站由其经营管理,明确表示其拥有设置涉案网站运行界面的相关权限。
结合涉案网站上上传有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文件、网页页面顶部显示有网站主办人为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等事实,可以认定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为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当对涉案网站中发布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二审中推翻一审中自认的内容,且未能提交反证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二、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涉案行为对清华大学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根据本院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涉案网站中多处使用带“清华园学校”字样的圆形标识以及“想成为幸福的人首先来到清华园学校”的宣传语,在“集团特色学校”“集团介绍”“领导团队”“集团动态”等栏目中多处使用“清华”“清华园”字样,在各地清华园学校新闻报道照片中使用标有“清华园学校”字样的水印,在“江苏教育集团宣传片”及“江苏教育集团投资手册”中多处使用“清华园学校”字样、多个清华园学校名称及学校照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有所认识,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作为同属学校教育领域的服务提供者,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使用的“清华园”“清华园学校”标识与“清华园”及“清华”商标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各地清华园学校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经营、组织或法律上的关联,从而造成混淆。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主张“清华”“清华园”还有其他含义,并不仅指清华大学。
对此本院认为,在教育领域“清华”“清华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以上标志首先想到的是清华大学,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故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清华大学与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均为教育行业的经营主体,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
清华大学自设立至今一直使用“清华大学”作为字号,在教育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作为教育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清华大学”的知名度,仍在涉案网站中使用“以清华大学的办学思想与精神为引领”等表述,缺乏正当理由,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中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具有不正当利用清华大学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江苏教育(香港)公司有关其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确定的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是否适当根据本院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华大学在一审中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为“江苏教育集团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以及《法制日报》持续刊登声明”,关于报纸媒体的刊登范围仅限于《法制日报》。
一审判决要求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一家有影响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并未限定于《法制日报》一家媒体。
本院认为,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应当根据侵权后果的影响特点、对象及范围等因素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涉及全国的特点,判决江苏教育(香港)公司在包括《法制日报》在内的有影响的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的做法并无不当。
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一审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清华大学的实际损失、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清华大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情节、持续期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酌情确定江苏教育(香港)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180万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为8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江苏教育(香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两万八千零七十五元,由上诉人江苏教育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