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8号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吉县工业园西区盘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鸿坤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临沮大道59号(电子商务产业园4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克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安鸿坤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2021年1月28日,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远安鸿坤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