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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3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王春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5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花,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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