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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建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刑更3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陈建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建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闽0582刑更3号 罪犯陈建龙,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闽0582刑初2651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罪犯陈建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宣判并决定逮捕罪犯陈建龙,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3日罪犯陈建龙被羁押至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看守所于2020年1月14日将罪犯陈建龙投送福建省闽西监狱,福建省闽西监狱认为该犯患“高血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暂不收监,由晋江市看守所带回羁押。

2020年1月16日,晋江市看守所带罪犯陈建龙就诊于晋江市医院,晋江市医院诊断为: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

综上,罪犯陈建龙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龙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刑事判决书一份、病情通报复印件一份、病历材料复印件一份、罪犯病情诊断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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