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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兰象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63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福建兰象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福建兰象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3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兰象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上街线带厂)综合楼整座。

法定代表人:吴灿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建兰象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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