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龙帅,男,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淘宝网”平台“欧美佳一号店”网店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龙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