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通榆镇宏达电器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通榆镇通榆小街。
经营者:糜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滨海县通榆镇宏达电器五金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海县通榆镇宏达电器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滨海县通榆镇宏达电器五金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海县通榆镇宏达电器五金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滨海县通榆镇宏达电器五金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