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423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心雨,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小英,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方建忠,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丹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朱丹丹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朱丹丹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