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793号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92109K。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HOPPE。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8。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