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2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佳涛,男,200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深圳市捷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4栋中323。
法定代表人:吴佳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佳涛、深圳市捷斯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