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姚茂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376号
案件名称姚茂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茂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茂林,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洪江市黔城镇泥溪村委会****。

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9********。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文明,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茂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茂林及其辩护人谢文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茂林在未获得“爱彼”(“AUDEMARSPIGUET”)、“卡地亚”(“CARTIER”)、“欧米茄”(“OMEGA”)、“劳力士”(“ROLEX”)、“百达翡丽”(“PATEKPHILIPPE”)、“积家”(“JAEGERLECOULTRE”)等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1月份开始,以约10000多元购入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配件,在其所经营的东莞市大岭山盛威五金加工店组装并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假冒手表共约10000元。

2019年8月20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姚茂林所经营的加工店,在现场缴获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配件共计28416件(价值不详),假冒“百达翡丽”品牌成品手表43只(约价值43000元)。

同日,被告人姚茂林在其五金加工店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姚茂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记录,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霍辉的陈述,证人刘玉其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姚茂林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茂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茂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姚茂林是初犯,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茂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茂林是初犯,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茂林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考虑到被告人姚茂林已认罪认罪,且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茂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制品1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