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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乙明与深圳市精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787号
案件名称郑乙明与深圳市精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乙明;深圳市精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87号原告:郑乙明,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5。

法定代表人:刘崇浍。

被告:深圳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A社会信用代码×××24E。

法定代表人:李昱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蔚,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芳,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乙明诉被告深圳市精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乙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乙明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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