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0968号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冠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关春波,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呷哺公司)与被告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呷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在其经营的连锁加盟网(www.u88.cn)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始创于1998年,是国内首创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目前拥有直营店数量超过1000家,是注册号第4762343号商标(第43类)、第4762344号商标(第43类)等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连锁加盟网(www.u88.cn)上假冒原告的名义进行餐厅加盟宣传欺骗公众,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原告的商誉及品牌受到严重的质疑和伤害。
同时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虚假宣传,欺骗公众及广大消费者,属于典型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山东锦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即便存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更不是申请人的住所地,故管辖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根据呷哺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上诉人在其经营的连锁加盟网(www.u88.cn)上使用原告名义进行餐厅加盟,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提交了初步证据,其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直接在网络上实施,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
呷哺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可作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本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锦尚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山东锦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