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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37771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北京思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7771号原告: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楼(樱花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付九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绿地中央广场连桥二街**院**楼609iv>法定代表人:陈小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iv>法定代表人:叶劲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马逢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敏,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雪梅,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通远达公司)、被告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秦城公司)、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思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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