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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44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54号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盘可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新兴白云花园乐居南街2号018档。

法定代表人:程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以下简称光泳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芝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光泳五金厂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光泳五金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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