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冈西街54号1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盘可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新兴白云花园乐居南街2号018档。
法定代表人:程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以下简称光泳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龙芝翔影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芝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光泳五金厂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光泳五金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光泳塑料五金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