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64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昌隆长胜川发日化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荷花金池市场一楼西三街7号。
经营者:薛长胜。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昌隆长胜川发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2020年5月7日,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