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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与张振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张雷与张振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雷;张振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3号 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振涛,男,199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张雷与被告张振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张雷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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