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73号之一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帕格尼尼·保罗·马切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斐,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肖东海。
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合意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札莱(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