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138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兴林,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