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123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洲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大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黄河西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宋长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宋长荣,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常州大梦服饰有限公司、宋长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