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8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伟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岭三区103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杜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超,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羽林街道羽林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董余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永明、石洪超、杨庆江、王超平、盛灿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秦皇岛伟功贸易有限公司、新昌县羽林街道羽林茶厂(普通合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2020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昌县羽林街道羽林茶厂(普通合伙)的起诉;
2020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秦皇岛伟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伟功贸易有限公司、新昌县羽林街道羽林茶厂(普通合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