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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厦门杰越鸿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厦门杰越鸿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市辰威郎服装有限公司;安格洛联营公司;厦门杰越鸿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16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杰越鸿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潘涂村向东里20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赖华杰,总经理。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石狮市辰威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新源中街10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晨,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厦门杰越鸿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石狮市辰威郎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 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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