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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品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49号
案件名称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品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品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49号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品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东环南路698号桃源山庄92号楼2单元503号。

法定代表人:梁聪。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品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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