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2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熙,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行,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芳苹,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芳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新冠××疫情原因,被告袁芳苹地处武汉市且本案双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需要,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裁定本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