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2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唐先生眼镜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4号1幢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29FY7P。
投资人:唐升平,职务不详。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唐先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