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262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6-18。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自由路59号靖业金源商厦1层1077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张瑞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浙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素梅,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系注册号为410703640592235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素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以与被告李素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素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