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63号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明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明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陈光阳,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陈明洪,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刘良均,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骆银标,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告:施雪琴,女,1989年5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云县。
被告:许大俊,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告:汪建军,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告:汪聪,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崔英,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崔华,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周志飞,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陈明金,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被告:陈鹏,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明英电气有限公司、陈光阳、陈明洪、刘良均、骆银标、施雪琴、许大俊、汪建军、汪聪、崔英、崔华、周志飞、陈明金、陈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