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刑终174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宝,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晋江市。
2002年3月22日被强制戒毒。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家顶,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晋江市。
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宝、曾家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55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金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曾家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未随案移送的Iphone6手机贰部,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金宝、曾家顶不服,原审被告人王金宝以其不知道所包装的商品未获得厂家的许可,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曾家顶以其不知道所运货物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涉案货物并非仅其运输,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能保障上诉人曾家顶获得辩护的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550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新明 审判员 黄有志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